两高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 修改22处条文 原出处:法制网 日期:2007.11.7 阅读:29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22处刑法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该司法解释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分别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其中包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罪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罪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罪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罪名: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罪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罪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罪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罪名: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罪名: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罪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罪名: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罪名: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罪名: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罪名: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罪名:枉法仲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