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不计入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等同于不计入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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