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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瓯普法|叶赛丹律师分享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3/1      浏览次数:

 

 

2021年2月8日下午,我所合伙人叶赛丹律师受瑶溪街道妇联邀请,参加在滨江社区家事化解服务中心召开的基层维权工作站年终总结。为凝聚瑶溪街道家事调解员力量,将家事化解服务深入人心,叶赛丹律师为家事调解员开展《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专题法律知识课程分享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叶赛丹律师在此次的专题分享会上,运用实际案例为大家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修改所带来的影响,对于群众热议的“冷静期” 新增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债共签等原则做了详细解读。


    滨江社区妇联主席徐梦思在倾听叶赛丹律师课程分享中深有感触,并表示:“作为一名妇联干部,只有自己掌握了民法典,才能更好更全面的传达给妇女群众,真正做到讲民法典带入家庭,更好地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知识点梳理分享



 -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新增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 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以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


-遗产与继承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普法律师简介

  叶赛丹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担任温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温州市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团成员、龙湾区永中街道妇联兼职副主席、民事委员会委员。曾多次被评为温州市龙湾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担任多家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未成人嫌犯强奸洗冤录 最成功的刑辩是无罪辩》案件被温州市司法局评为2017年度优秀案件。专业致力于民商事案件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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