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0月21日,东瓯讲坛十月份第一期在本所会议室如期开展,一期一会,交流分享。
此次分享会,有幸邀请到江西知名律师、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曾庆鸿律师。公安出身,执业十年余,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办理刑事案件百余件,其中主办或参与多起全国重大案件。曾律师在我所开展《刑事证据规则的辩护运用》讲座,并对于刑事辩护经验做交流分享。

在讲座中,曾律师通过对证据原则的讲解,对证据能力规则的阐释,对证明力规则的分析,结合理论和实务,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全面解读。
讲座干货满满,现场反响热烈,在最后的互动提问环节,曾律师就刑事证据规则的辩护运用中存在的疑点,难点,提供思路,给予中肯解答与工作建议。
干货分享 刑事证据规则的辩护运用
基本原则
一是证据裁判原则;二是程序法定原则
证据能力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情形和认定标准
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指明问供、重复性供述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
被告方证明标准:被告方启动排非程序达成令裁判者产生合理疑问(30%以上)的证明程度。
公诉方证明标准:诉方需要证明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90%以上)的最高程度。
三、意见证据规则:法律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处第二款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四、意见证据规则:规则理由、内涵理解
规则理由:1.侵犯了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权。2.意见证据不具备证明价值。
内涵理解:1.明确区分证人与鉴定人,鉴定人不适合意见证据规则。2.证人体验的事实本身含有推测要素。
五、意见证据规则:实务应用
准确识别、检验核查、规范询问笔录的制作、申请证人出庭、推行询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证明力规则
一、瑕疵证据 二、关联性证据
三、最佳证据 四、口供补强

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晓燕律师受邀前来,并现场交流了关于如何跳出二元对立思维、多视角看问题带来的对案件办理的启发。
东瓯讲坛,一期一会,交流分享,欢迎大家参与其中,表达你的观点,下期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