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系我们 | 法律在线咨询
东瓯业务范围
刑事法律业务
民事法律业务
行政法律业务
公司法律业务
经济合同业务
劳动法律业务
法律顾问业务
房地产法律业务
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律师见证业务
商务调查业务
仲裁法律业务
涉外法律业务
婚姻家庭法律业务
不正当竞争法律业务
东瓯律所新春观影《第二十条》
发布时间:2024/2/26      浏览次数:



2024224日,为丰富律所文体活动,增进团队凝聚力,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们、工作人员及家属观看新春普法大片《第二十条》。影片自春节上映以来备受关注,讲述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以及法律工作者、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维护司法的履职事迹,通过戏剧艺术的方式连接现实的热议案件,围绕着正当防卫条款,以“见义勇为被定性为防卫过当判刑”、“因制止校园霸凌反被冤”及“遭遇欺辱致反杀”的故事情节,多方位呈现了实践中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和认定难度,全程有笑点有泪点,为大家带来一场难忘的观影体验。

 

 

东瓯所积极组织多元化团建活动,传递正向的法治精神,如电影所宣传,司法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鼓励人民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是法律工作者、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展望。东瓯所律师亦在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忘初心,做法律的践行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商业楼四楼 电话:0577-86881148 86861061 传真:0577-86967128 浙ICP备05019104